在刑事诉讼的复杂程序中,有一个重要环节常常被大家忽略,那就是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刑事诉讼 。
很多朋友在亲人或朋友被逮捕后刑事诉讼 ,都会急切地询问:“在逮捕之后还有没有机会申请取保候审?”
答案是肯定的刑事诉讼 !
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步骤就是向人民检察院提交一份特定的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刑事诉讼 。
一、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概念与法律依据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刑事诉讼 。
这一规定改变了以往检察机关仅在审查批捕环节拥有一次性、有限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权的现状,明确了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全程中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权和建议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权刑事诉讼 。
依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刑事诉讼 。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察机关会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和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这些法定条件较为宽泛,涵盖了多种情形,很多案件都可以适用。
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重要性
长期以来,刑事强制措施滥用问题一直是刑事诉讼中的顽疾,高羁押率广受社会质疑和司法界诟病刑事诉讼 。
有资料显示,我国刑事犯罪羁押候审率曾一直在85%以上的高位徘徊,最高甚至达到90%以上,而其中轻刑犯所占比例较大刑事诉讼 。超高的羁押率导致诉讼成本居高不下,看守所经常人满为患、超负荷运行,相关的财政支出也在逐年增加。
这既损害了部分轻罪无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应享有的免受羁押的合法权益,又导致大量的社会财富、司法资源被白白浪费刑事诉讼 。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设立,就是为了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刑事诉讼 。它能够加强对强制措施滥用和超期羁押问题的监督管理,规范羁押措施的适用,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减少司法资源的无谓浪费。
同时,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进步的一个标志,体现了对人权保障的重视刑事诉讼 。
三、哪些人可以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都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刑事诉讼 。
在实务中,由于法律知识的局限性及案件信息、材料的不对等,辩护律师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更为合适刑事诉讼 。辩护律师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更准确地把握申请的时机和理由,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争取合法权益。
四、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时机
在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均可以提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刑事诉讼 。
不过,在侦查阶段,嫌疑人刚刚被逮捕,侦查机关还需要进一步侦查案件,如果这个时候变更强制措施,那么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可能会认为有碍侦查活动刑事诉讼 。
因此,可以在逮捕之后过段时间再申请,等到侦查活动临近结束,证据已基本固定,或者等到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申请,合适的时间点提请,能够成功立案并变更强制措施的概率较高刑事诉讼 。
同时,尽量当面递交申请书,而不是采取邮寄的方式,这样可以更好地与检察机关沟通,表达申请的理由和诉求刑事诉讼 。
五、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理由
(一)法定情形
1. 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刑事诉讼 。例如,关键证人翻供,或者出现了新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案件无关。
2. 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刑事诉讼 。比如,犯罪嫌疑人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或者案件的性质发生了变化,导致量刑预期降低。
3. 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刑事诉讼 。这种情况下,继续羁押显然是不合理的,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
4. 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刑事诉讼 。当案件的证据已经足以支持诉讼的进行,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条件时,就没有必要继续羁押。
(二)其刑事诉讼 他情形
除了上述法定情形外,还有一些其他情形也可以作为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理由刑事诉讼 。
例如,犯罪嫌疑人是预备犯或者中止犯;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属于过失犯罪;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等刑事诉讼 。
六、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需要提前准备好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与被申请人关系证明资料(近亲属需提交如户口本或者结婚证等、律师为委托函、律所函、律师证复印件)、其他申请证明材料(如病历本、出生证明、谅解书、赔偿收据等)刑事诉讼 。
(二)审查
人民检察院收到申请后,会对案件进行审查刑事诉讼 。审查过程中,会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进展情况、是否有继续羁押的必要等因素。审查方式包括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和证明材料;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了解是否达成和解协议;听取现阶段办案机关的意见;听取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的意见;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状况等。
(三)决定
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人民检察院会建议有关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如果认为需要继续羁押的,则会维持原羁押决定刑事诉讼 。检察机关应当在立案后十个工作日以内决定是否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案件复杂的,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四)执行与跟踪
有关机关收到检察机关的建议后,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 。人民检察院会跟踪办案机关对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的处理情况,如果办案机关未在十日以内回复处理情况的,可以报经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批准,以本院名义向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其及时回复。
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是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它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了一个在逮捕后争取变更强制措施的机会刑事诉讼 。
然而,由于很多人对这一程序不够了解,导致这一机会常常被错过刑事诉讼 。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能够让更多的人认识到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的重要性,在遇到相关情况时,能够及时、正确地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 。
同时,也希望司法机关能够进一步加强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的宣传和推广,确保这一制度能够得到更好的实施,为我国的法治建设贡献力量刑事诉讼 。
本文作者:
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 潘新翀律师
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 陈越律师